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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某某与徐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米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汉卿,河南宛英(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丙。

委托代理人徐某,河南涅阳(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米某某与被上诉人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10)镇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汉卿,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10)镇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米某某。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李锡敏

代理审判员陈德林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郭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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