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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别名贾X),男,X年X月X日出生。

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1年1月29日,被告人贾某到三门峡市X区X街道办事处梁家渠村X号X楼,通过窗户发现一房间内放有一台电脑,遂将窗户撬开,进入屋内将被害人郭海跃的一台台式组装电脑盗走,后将该电脑以1500元的价格卖至三门峡市X路X路交叉口往东的海潮电脑科技店里。经估价鉴定,被盗电脑价值2975元。案发后,被盗电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1年3月1日,被告人贾某到三门峡市X区X街道办事处师家渠村X号院二楼一出租房,将木门撞开,将被害人尚xx放在屋内的方正飞跃A600型电脑主机及放在挎包内的700元现金某走。后被告人贾某将该电脑主机以400元的价格卖至三门峡市X路X路交叉口东的海潮电脑科技店里,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估价鉴定,被盗电脑主机价值1800元。案发后,被盗电脑主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11年5月9日,被告人贾某到三门峡市X村X号X楼一房间,将门撞开,将被害人潘xx放在房间内的华硕笔记本电脑盗走,后销赃得款700元并挥霍。经估价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1340元。

4、2011年6月17日,被告人贾某到三门峡市X组X号X楼一房间,将红色木门撞开,将被害人贾xx放在卧室柜子中间抽屉内3000元左右现金某走,后挥霍。

5、2011年6月22日,被告人贾某到三门峡市X组X号院内东侧一出租屋,将红色木门撞开,将被害人鹿xx放在床上的戴尔牌1420型笔记本电脑和架子上的一部普莱达手机盗走,后销赃得款600元并挥霍。经估价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2580元。

6、2011年7月15日,被告人贾某到三门峡市X村X巷X号院X楼一出租屋,将木门撞开,将被害人郭x放在屋内的一台台式组装电脑盗走。后将该电脑以600元的价格卖至三门峡市X路行诚电脑医院店内,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估价鉴定,被盗电脑价值1760元。案发后,被盗电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7、2011年7月26日,被告人贾某到三门峡市X村X号院内,将二楼一屋门撞开,将被害人候xx放在床箱内的联想B460型笔记本电脑盗走,后销赃得款700元并挥霍。经估价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2800元。

8、2011年8月12日,被告人贾某到三门峡市X组X号院内,将一楼一屋门撞开,将被害人张xx放在屋内的两条共重26.2克的黄金某链盗走。后将该两条黄金某链卖至三门峡市金某大厦负一楼一家古董店内,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估价鉴定,被盗黄金某链总价值11135元。案发后,被盗项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9、2011年8月17日,被告人贾某到三门峡市X区X街道办事处梁家渠村X号院内,将被害人李xx的一辆红色踏板式北京裕兴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以500元的价格卖至三门峡市X路上海轻捷电动车售后服务部,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估价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490元。

10、2011年9月9日,被告人贾某到三门峡市X组X号二楼一出租屋,将屋门撞开,将被害人杨xx放在屋内的一台神舟牌台式电脑盗走,后销赃得款100元并挥霍。经估价鉴定,被盗电脑价值700元。

11、2011年9月11日,被告人贾某到三门峡市X区X街道办事处梁家渠村X号院内,将二楼一屋门撞开,将被害人张xx放在屋内的一台组装电脑主机盗走,后销赃得款200元并挥霍。经估价鉴定,被盗电脑主机价值3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贾某因盗窃上述第十场事实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另十场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贾某均供认不讳,另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鹿xx、王x、杨xx、贾xx、郭x、侯xx、郭xx等人的陈述;证人金某、冯某、郭xx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扣某、发还物品清单等;价格鉴定结论书;三门峡市X村监控录像;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及被告人贾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31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贾某多次入户盗窃,应对其酌予从重处罚。但鉴于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余十场犯罪事实,属主动坦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贾某的刑期自2011年10月3日起至2016年10月2日止)。

(罚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某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刘某祥

人民陪审员尤瑾

人民陪审员张敏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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