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晟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贯玲,河南长庚(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吉星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略)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东海,河南中丰(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濮阳市晟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濮阳市晟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孙贯玲,安阳吉星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谢东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阁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李某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胡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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