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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与无锡蓝星环氧有限公司及河南金冠王码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瑞能实业公司、南阳金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及公司清算纠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汪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天涛,河南梅溪(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公司法务部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路浙能大楼X/X楼。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军、刘某甲,浙江凯富(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蓝星环氧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学华,江苏省太湖(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河南金冠王码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职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东旭,河南衡祥(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浙江瑞能实业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路X号世贸大厦写字楼X/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南阳金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高新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丙,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公司法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杜松鼎,河南鼎新(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华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方公司)、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与被上诉人无锡蓝星环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星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南金冠王码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码公司)、原审被告浙江瑞能实业公司(以下简称瑞能公司)、原审被告南阳金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冠公司)股东出资及公司清算纠纷一案,蓝星公司于2009年2月1日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0年1月27日作出(2009)宛龙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华方公司和电力公司均不服,分别于2010年3月26日和2010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同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方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贾天涛、电力公司委托代理人方军、刘某甲,被上诉人蓝星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学华、原审被告王码公司委托代理人温东旭、金冠公司委托代理人段某某、杜松鼎均到庭参加诉讼,瑞能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贺学海

审判员周飞

审判员李某军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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