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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被告湖南省XX学校借款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郭XX。

被告湖南郴州XX学校。

法定代表人熊XX,系该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XX,男,

案由:借款纠纷。

原告陈某与被告湖南省XX学校借款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湖南郴州XX学校自愿给付原告陈某欠款本息合计x元(其中本金3万元,利息x元),该款由被告湖南郴州XX学校于2010年8月10日前支付完毕。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1472元减半收取736元,由被告湖南郴州XX学校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建强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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