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郭XX。
被告湖南郴州XX学校。
法定代表人熊XX,系该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XX,男,
案由:借款纠纷。
原告陈某与被告湖南省XX学校借款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湖南郴州XX学校自愿给付原告陈某欠款本息合计x元(其中本金3万元,利息x元),该款由被告湖南郴州XX学校于2010年8月10日前支付完毕。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1472元减半收取736元,由被告湖南郴州XX学校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建强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