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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X区永生租赁站与唐河县天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某、陈某、周某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原告南阳市X区永生租赁站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男。

被告唐河县天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振浩,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

被告陈某,男。

被告周某,女。

原告南阳市X区永生租赁站(以下简称永生租赁站)与被告唐河县天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昱公司)、赵某、陈某、周某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生租赁站的委托代理人秦某某,被告天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振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陈某、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生租赁站诉称,2010年1月至6月,被告在承建唐河县X村工程期间,租用原告钢管、扣某、丝顶设备,结算时工地材料员周某出具欠条,共欠原告租金29302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租金及利息。

原告永生租赁站提交了如下证据:(1)欠条一支,以证明被告欠原告租金的事实及数额;(2)唐河县X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证明被告天昱公司是唐河县X村建设工程的施工主体;(3)(2011)唐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被告赵某是唐河县X村建设工程的工地负责人,被告周某系该工地的收料员,工程对外债务应由被告天昱公司承担。

被告天昱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庭审中辩称,唐河县X村建设工程由被告天昱公司中标,中标后指派被告赵某、陈某具体负责施工,双方签订有承包合同,该工程的债权、债务应由被告赵某、陈某承担。

被告天昱公司提交内部承包协议一份,以证明被告赵某、陈某是唐河县X镇王某移民建设工程的具体施工负责人,并承担该工程的债权、债务。

被告赵某未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在调查时辩称,唐河县X村建设工程是被告天昱公司中标,并指派本人负责该工程工地的一切事务。施工期间一直租赁原告永生租赁站的钢管、扣某、丝顶,欠原告租金293028元没有支付属实,出具有欠条。该欠款应由被告天昱公司支付。

被告陈某未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在调查时辩称,与永生租赁站的租赁业务是被告赵某联系的,本人不清楚。且本人和赵某没有施工资质,与天昱公司签订的内部合同无效。

被告周某未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天昱公司对原告永生租赁站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赵某、陈某无施工资质,内部承包协议是非法转包,协议无效,欠款应由被告天昱公司清偿。

依据原、被告陈某及有效证据,合议庭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天昱公司于2010年中标承建唐河县X镇王某移民建设工程,并将该工程交由被告赵某、陈某组织人员具体施工承建,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一份,约定工程实行独立核算,由乙方(赵某、陈某)自负盈亏。

唐河县X镇王某移民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租赁原告永生租赁站的钢管、扣某、丝顶设备。后经双方结算共欠租金293028元,由唐河县X镇王某移民建筑工地收料员周某出具欠条一支,内容为:“欠条,唐河县天昱建筑有限公司龙潭移民工程欠南阳市X区永生租赁站租赁费,经双方结算下欠:大写金额:贰拾玖万叁仟零贰拾元整,¥293028。同意支付:赵某,周某。2010年8月23日。”该款经原告多次追要无果。

庭审中,原告永生租赁站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已准许。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陈某在承建被告天昱公司中标的唐河县X镇王某移民建筑工程期间,使用原告永生租赁站建筑设备共欠租金293028元,由该建筑工程工地负责人被告赵某及工地工作人员周某签名认可,事实清楚。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租金及欠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赵某、陈某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承建者,且与被告天昱公司约定该工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因此被告赵某、陈某应对原告直接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天昱公司作为该工程的中标单位,违法将中标工程转包给被告赵某、陈某承建,对被告赵某、陈某在该工程施工期间所欠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南阳市X区永生租赁站租金293028元,并自2011年10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唐河县天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0元,由被告赵某、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彦

审判员陈某华

代理审判员沈辉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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