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安县人,农民。
被告耿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本院于2009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于1997年12月8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耿某,现年21周岁,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打仗,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耿某某自愿离婚。
二、家庭共同财产:座落于农安县X乡X村两间半砖瓦房、两间砖仓房、一台农用四轮车(共计价值x元)归原告所有。
三、家庭共同债务x元,由原告偿还x元;被告偿还x元。
四、各人衣物归个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常文艳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付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