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
负责人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志华,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韩飞,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负责人满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不服西峡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与王某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于2009年8月23日前支付王某乙保险金5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一审诉讼费1220元,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9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负担。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龚跃伟
代理审判员魏春光
代理审判员郭金雨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孙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