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
上诉人王某某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3日作出的(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又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梅
审判员李继军
审判员郑新红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陈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