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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男,1986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郭某某,男,1986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段海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被告于2009年2月28日向原告借款x元整,约定2009年12月31日前还清,但是债务到期后被告并没有如期偿还借款,并以各种借口推脱还款义务,原告无奈起诉。

被告郭某某未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及与其有关手续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9年2月28日向原告借款x元整,约定2009年12月31日前还清,但是债务到期后被告并没有如期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本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去处理经济纠纷,不应该去利用违背交易习惯的方法去处理交易中的问题;被告欠原告的借款属实,原告请求支付利息200元,因该请求低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所计算出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某欠原告赵某某的x元现金及利息2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郭某某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地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段海鲁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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