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司玉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林州市X村村委会在没有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把姚村村老轧钢厂建成朝阳花园住宅小区进行房地产开发对外公开销售商品房。
2006年7月至2009年3月,被告人栗某某在担任姚村镇城建办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明知姚村村朝阳花园属于无证违章建筑,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按规定拆除朝阳花园违章建筑,导致姚村村朝阳花园长期无证、违章建设。姚村朝阳花园共开发销售的X栋商品楼非法占地x.4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x.8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2199.061万元,逃避土地出让金523.12万元,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栗某某供述;证人付XX等人证言;土地估价报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栗某某作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监督辖区内无证违章建筑的职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但认为姚村村朝阳花园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不是其职责所在。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份,林州市X村村委会在没有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把姚村村老轧钢厂建成朝阳花园住宅小区进行房地产开发,对外公开销售商品房。姚村朝阳花园共开发销售的X栋商品楼非法占地x.4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x.8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2199.061万元。
2006年7月至2009年3月被告人栗某某在担任姚村镇城建办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明知姚村村朝阳花园属于无证违章建筑,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按规定拆除朝阳花园违章建筑,导致姚村村朝阳花园长期无证、违章建设,致使朝阳花园逃避缴纳土地出让金523.12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栗某某供述:其从2006年7月份任姚村镇城建办副主任主持工作,2009年3月份至2010年3月在西丰区X村城建办副主任,2010年3月至今任姚村城建办主任。城建办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村镇中心办理规划手续,监督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查处辖区内的违章建筑。2008年1月以前,城建办发现违章建筑,应上报建委村镇建设中心,下达停工通知书,督促补办手续。2008年1月以后,发现违章建筑除上报建委村镇建设中心外,还可依法拆除。2006年7月份主持城建工作其和李X、付XX去找常XX时才知道姚村朝阳花园没有办手续。2006年年底至2008年其和李XX、付XX、郭XX又去找过常XX多次让常XX停止施工补办手续,结果常XX没有去补办任何手续。2008年5月份,其配合建委去检查朝阳花园时,建委对其下过停工通知书,但实际没有停工。城建办对于违章建筑有权强制拆除,因为其城建办人少并且没有办理执法证就没有对姚村村朝阳花园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姚村城建办对姚村朝阳花园没有处罚过,2006年、2007年、2008年姚村朝阳花园都没有停止建设施工。姚村村就朝阳花园建设项目未向姚村城建办递交过建房申请。
证人付XX证言:其从2005年5月至2008年4月任姚村镇副镇长主管土地城建工作,负责姚村区的各项工作。2006年3月城建办主任张XX按照姚村镇X排主要工作去负责姚村镇新建镇政府办公楼工作,城建办工作有副主任栗某某负责。朝阳花园的事从开始筹建建设时其就知道,其和栗某某、李XX、郭XX去和姚村村主任常XX协调制止过此事,常XX不听。随后曾安排栗某某向建委村镇建设中心汇报姚村朝阳花园无证建设这事,2006年6月份村镇建设中心李X带队来姚村X村朝阳花园无证违章建设的事,乡城建办、村镇建设中心联合去姚村朝阳花园处理过,检查后,姚村朝阳花园工程都未停止过施工。姚村城建办和土地所都知道姚村朝阳花园小区没有规划手续,姚村城建办和土地所都未对姚村朝阳花园小区违规、违章的事处罚过。
证人李XX证言:其2006年3月份至2007年9月任姚村镇城建办副主任、姚村镇城建监察中队中队长。其在城建办期间,栗某某主要负责城建办工作,负责查处无证违章建设。其第一次知道姚村朝阳花园属于无证违章建筑是在2006年4、5月份配合村镇建设中心去姚村朝阳花园调查时。2006年6月份左右付XX带领姚村工作区、城建办、城建监察大队的人员共同去姚村朝阳花园制止过违章建设行为,姚村村委会主任常XX答应补办手续后,没有补办手续又继续建设。后来其配合村镇建设中心又去督促过两回。2007年春天其配合韩XX去姚村朝阳花园检查过两次,检查后朝阳花园未停止建设。姚村城建办未对姚村朝阳花园处罚过。
证人常XX证言:2006年3月份,经村委集体研究决定,把村集体建设的老轧钢厂建成住宅小区。2006年5月份开始建设朝阳花园住宅小区,分别在2006年建了二栋楼、2007年建了二栋楼、2008年建了三栋楼、2009年建了一栋楼,共建了八栋楼。朝阳花园占地约15亩,大约有x多平米,朝阳花园全部对外公开销售,现已全部卖完,合计卖款1900多万元。老轧钢厂的土地是村集体土地,没有土地证,也没有去办理过土地证。县土地局的工作人员来检查过,说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催促让补办土地使用证,镇土地所配合县土地局检查,直到2010年1月份交给土地监察大队约7万元罚款,截止目前朝阳花园还没有土地证。镇城建办未单独来检查过,只是配合建委村镇服务中心来检查过,督促让办理一书两证。
证人郝XX证言:其于1985年10月在姚村X村任会计至今。2005年年底村委会开两委会和党员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把老轧钢厂的地建朝阳花园住宅小区。2009年9月5日以前,其负责给购房户开票,出纳路XX负责收钱。2009年9月5日其交手续前共收卖房款2045.344万元,以后是杨XX负责。朝阳花园对外公开销售。
证人杨XX证言:2005年4月经选举进姚村村委会工作,2005年村更换领导班子后,因村里没钱,就想用老轧钢厂的地方盖商品房。2009年9月5日以后,其负责给购房户开票,出纳岳XX负责收钱,经其手开票收款153.717万元。朝阳花园对外公开销售。
证人岳XX证言:其2009年10月份在姚村朝阳花园任现金出纳,以前是路XX出纳,把所有的收支票据都给了其,截止2009年10月,收到朝阳花园小区房款2045.344万元,其任出纳后又收取了153.717万元,目前共收取朝阳花园房款2199.061万元。
证人赵XX证言:姚村朝阳花园住宅小区是其承包建设的,共建设了八栋楼,x多建筑平米。2006年5月份开始建设1、X号楼,2009年12份建设X号楼,前四栋楼进行了招投标,后四栋楼没有进行招投标。乡里和建委去工地检查过好几次,让停工,不知为什么没有停工,乡里和建委采取什么措施没有其不知道。2009年12月底朝阳花园建设竣工。
书证:①林州市X村村朝阳花园建设用地勘测界定图一份,显示朝阳花园总占地面积及坐落位置;②姚村朝阳花园总平面图一份,显示朝阳花园总占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各二份;④土地估价报告一份,证实姚村朝阳花园占地总面积和土地总地价;⑤姚村镇人民政府证明二份,证实被告人栗某某任职及职责情况;⑥户籍证明,显示被告人栗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确实充分,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监督查处辖区内无证违章建筑的职责,因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栗某某辩解姚村村朝阳花园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不是其职责所在,经查,被告人栗某某虽不负有直接查处土地出让金的职责,但被告人栗某某负有查处辖区内无证违章建筑的职责,发现查处对象姚村村朝阳花园有违法行为后,不认真、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放纵违法行为持续发生,其行为与姚村村朝阳花园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之间有相当的因果关系,该辩解理由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栗某某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栗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方林太
代理审判员王荣跃
代理审判员高洁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