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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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7月31日以网上逃犯被新疆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处乌鲁木齐车站派出所(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8月9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扶沟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乙、吉某某,河南扶正(略)事务所(略)。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峗、代理检察员谢国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某乙、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9年11月22日20时30分,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豫x号三轮汽车沿大新镇至扶沟县X路由东向西行驶到大新镇政府门前时,由于操作不当、措施不力,将步行横过公路的张某丁某撞倒致死,被告人李某甲交通肇事后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人王某某、翟某某、张某丙人的证言,以及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属过失犯罪,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应从轻处罚。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民事赔偿调解书、收条、黄某村民委员会证明、李某甲家庭户口本各一份。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2日20时30分,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豫x三轮汽车往太康县送草苫返回开封县,途经扶沟县境内,当沿大新镇至扶沟县X路由东向西行驶到大新镇政府门前时,由于操作不当,措施不力,将步行横过公路的被害人张某丁某撞倒致颅脑损伤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弃车逃离现场,后逃往新疆。经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及其家属和被害人张某丁某之子王某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种经济损失共计x元,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了2009年11月22日20时30分,其驾驶豫x号三轮汽车从太康县返回开封县,途经扶沟县境内,行驶到大新镇政府门前时,将步行横过公路的被害人张某丁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其弃车逃离现场,后逃往新疆的事实。2、证人王某某证实2009年11月22日晚上20时20分左右,其母亲张某丁某从其家出来去大新镇政府门卫室,次日早上才知道其母亲张某丁某被车撞住出事的事实。3、证人翟某某证言证实其丈夫李某甲于2009年以3万多元购买蓝色三轮汽车一辆,并听说李某甲在扶沟县境内开车撞住人,以及李某甲好长时间不在家的事实。4、证人张某丁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于2007年以3.7万元的价格购买其豫x号三轮汽车的事实。5、辨认笔录证实,经草苫经营户郭某某辨认,被告人李某甲确系驾驶三轮汽车为其送草苫的人。6、现场勘查笔录。7、尸检记录

证实被害人张某丁某系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而死亡。8、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经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9、新疆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处乌鲁木齐车站派出所证明证实,2010年7月31日被告人李某甲以网上逃犯被(略)。10、被告人李某甲户籍证明。11、民事赔偿调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及其家属经协商赔偿被害人张某丁某之子王某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x元,并已履行完毕。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属实,依法予以认定。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黄某村民委员会证明及户口本与本案认定的犯罪事实无关,不予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系交通肇事逃逸,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故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辩称应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娄本升

审判员阙茂永

审判员李某明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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