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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王某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又名王X),男,1962年7月14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谭某某与王某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6日作出的(2008)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谭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谭某某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2、请求增加诉讼请求;3、请求增加被申请人朱银凤。

被申请人王某某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审查认为,1、谭某某受伤后,向被申请人王某某主张权利时已超出诉讼时效期间;2、谭某某申请增加诉讼请求及申请增加被申请人朱银凤的申诉理由,不属于本案复查的范围。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潭海全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谭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薛善民

审判员李明

代理审判员张冰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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