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男,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邦钺,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女,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景良,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张某乙先已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进行处理,有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9)宁民初字第X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在卷为凭。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对婚约财产纠纷进行处理,本案可并到(2009)宁民初字第X号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佳坤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郑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