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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爆炸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范某某,河南金太阳(略)事务所(略)。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尚某某犯爆炸罪一案,于二○一○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10)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尚某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尚某某不服,以“其系自首,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越

审判员魏亮

代理审判员王宾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宋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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