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2010年5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辩护人闫某某,河南广民(略)事务所(略)。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东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与9月份,被告人王某利用身为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燃料部负责采制样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对本公司所采购的煤炭进行采制样过程中,先后两次收受供煤商吕xx、石xx二人贿赂人民币共计x元。该款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受贿一万元时不满十八周岁,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有立功情节,请求对被告人王某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与9月份,被告人王某利用身为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燃料部负责采制样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对本公司所采购的煤炭进行采制样过程中,先后两次收受供煤商吕xx、石xx二人贿赂人民币共计x元。该款用于个人消费。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任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供述,其供述2009年7月份收受供煤商吕xx现金x元,2009年9月份收受供煤商石xx现金x元
2、证人石xx证言,为了让王某在采煤制样时帮忙采好煤,2009年9月份一天给王某现金x元。
3、证人吕xx证言,为了让王某在采煤制样时帮忙采好煤,2009年7月份一天给王某现金x元。
4、证人单xx证言,证明王某用单xx的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卡,并存了钱。
5、证人孟xx证言、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工资表,证明王某的人事档案在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工资表由该公司造。
6、证人王xx证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王某的出生于X年X月X日。
7、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证明,证明王某2009年3月由富瑞工贸有限公司派遣到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燃料部工作。
8、企业营业执照,证明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的企业性质。
9、手机信息内容复印件,证明王某向石xx索要现金5万元。
10、农业银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王某的存取款情况。
11、民权县检察院反贪局证明、检举材料、立案手续,证明王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具有立功情节。
12、罚没收据,证明王某退赃x元。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索贿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收受吕x元现金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双
审判员安进才
审判员佟立民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