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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男,1961年生。

被告陈某,男,1975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长薛云菲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卢小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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