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男,1961年生。
被告陈某,男,1975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长薛云菲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卢小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