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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诈骗于2009年1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11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秦某某,江苏天之权(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分别于2010年7月20日、201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并被我院准许。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初至8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世纪佳缘”网站上,利用虚假身份信息以征婚交友为由,先后与被害人张×、张×、谭×认识,之后被告人陈某某以交房租、送礼、还朋友钱等理由在本市二七区人民公园南门、时尚x小区等地骗取被害人谭×人民币x元;以给工人支付工资、支付高利贷信息、还朋友钱等理由在本市中原区X路建设银行、管城区X街邮政储蓄骗取被害人张×人民币x元;以赎回抵押车辆、充话费等理由在本市二七区东方红电影院门口等地骗取被害人张××人民币x元,后退还被害人张××人民币4000元。2009年11月7日,公安人员在郑州市X路商业大厦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现被告人家属已退赔被害人谭×全部损失、其余赃款未追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特提起公诉,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其辩解称钱是借被害人的,不是诈骗。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本案有借条,应属民事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9年初至8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世纪佳缘”网站上,利用虚假身份信息以征婚交友为由,先后与被害人张×、张××、谭×认识,之后被告人陈某某以交房租、送礼、还朋友钱等理由在本市二七区人民公园南门、时尚x小区等地骗取被害人谭×人民币x元;以给工人支付工资、支付高利贷利息、还朋友钱等理由在本市中原区X路建设银行、管城区X街邮政储蓄骗取被害人张×人民币x元;以赎回抵押车辆、充话费等理由在本市二七区东方红电影院门口等地骗取被害人张××人民币x元。2009年11月7日,公安人员在郑州市X路商业大厦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现被告人家属已退赔被害人谭×人民币x元。退回被害人张××人民币4000元,其余赃款均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谭×的陈某证实,2009年8月份的时间,其通过“世纪佳缘”认识了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自称系离异,要和其结婚,并以老婆相称。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以各种名目向其借钱,其想二人系男女朋友关系就先后通过给现金及转账等方式借给陈某某人民币x多元,后因借朋友的钱需要还就多次催要被告人陈某某还钱,但被告人陈某某躲着不见,无奈,其让被告人陈某某写了一张x元的欠条。后经了解,陈某某有老婆及孩子。

2、被害人张×的陈某证实,2009年1月份,其通过世纪佳缘征婚网站认识被告人陈某某,自称系未婚,二人联系后,陈某某以要和其结婚为名进行交往。后陈某某先后多次以给工人支付工资、支付高利贷利息、还朋友钱等理由向其借钱,其通过给陈某某现金及同通过转账等方式先后给了陈某某x元。期间陈某某一直以老婆相称,多次说要和自己结婚。后听说被告人陈某某因诈骗被抓才知道被骗。

3、被害人张××的陈某证实,2009年4月底,其通过世纪佳缘征婚网上认识被告人陈某某,自称离异。二人通过QQ和电话多次联系并建立恋爱关系,平时以老婆称呼。认识后,陈某某先后以赎回抵押车辆、充话费等理由向其借钱,其共给了陈某某x多元。因被告人陈某某只借不还,其就让他写了一张欠条。后因朋友需要用钱,我就找陈某某要了四千。到11月份突然联系不到陈某某,进陈某某QQ空间看见有人说陈某某是骗子被公安机关抓了才知道自己也受骗了。

4、证人陈×(系陈某某的父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有妻子和儿子。

5、证人陈×(系谭×的同事)的证言证实,其应谭×的请求分三次向一名叫陈某某的账户上共汇了x元,钱是谭×借其的,至今没有归还。

6、证人王×(系谭×的朋友)的证言证实,2009年8月,其听谭×说交了一个朋友叫陈某某,后谭×向其借了x元给陈某某。

7、证人周×(系张×的朋友)的证言证实,2009年7月份的一天,其应朋友张×的要求向户名陈某某的账号上汇了6000元。

8、公安机关提取的被告人陈某某及被害人的汇款银行账单及明细。

9、公安机关提取的被告人陈某某分别发给被害人谭×、张×及张××的手机短息照片。

10、公安机关提取的被告人陈某某在世纪佳缘征婚网站上的等级资料及被告人陈某某的结婚证等基本信息。

11、公安机关提取的被告人陈某某书写给被害人谭×及张××的借条。

本案另有公安机关提取的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经过,情况说明及QQ聊天记录,被害人及证人的身份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庭成员关系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被告人陈某某隐瞒个人的婚姻事实在网上征婚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以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钱财,虽向被害人书写有借条,但其均系在被害人多次向其催要后无奈出具的,没有归还的意图。该事实有被害人的陈某及证人证言证实,且被告人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结合银行账户上的资金往来及短信信息能够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主观上具有占有财物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骗取钱财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故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诈骗被害人谭×、张×、张××钱财共计x元,已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家属已主动退还被害人谭×、张××部分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还被害人谭×经济损失x元、张×经济损失x元、张××经济损失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某

审判员武巧玲

人民陪审员刘俊明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丁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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