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汪某与詹某甲、詹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汪某,男,

委托代理人孙玉华,河南黄某胜(略)事务所(略)。

被告詹某甲,女,

被告詹某乙,男,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姚天恩,罗山县司法局周党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原告汪某与被告詹某甲、詹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的委托代理人孙玉华与被告詹某乙及被告詹某甲、詹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姚天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某诉称,其与被告詹某甲于2009年农历腊月经人介绍相识,原告于2010年农历正月初六给被告詹某甲买了一枚戒指及一套衣服,价值共计1440元,于2010年农历正月初八给付被告詹某甲看家礼x元,给被告詹某乙现金200元及价值160元的烟酒,被告詹某甲给了原告上门礼2000元。尔后,原告得知被告詹某甲隐瞒乙肝病历,即与被告解除婚约,故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x元及实物折价16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詹某甲辩称,其与原告系在媒人介绍下建立恋爱关系,原告给被告的钱物属自愿赠与,被告没有隐瞒身体健康情况,原告先提出解除婚约,依照法律和民间风俗,被告不得返还彩礼,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詹某乙辩称,其对之女詹某甲与原告婚约之事不知情,其没有收原告的钱物,不存在返还义务,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詹某甲于2009年农历腊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其间,原告给付被告詹某甲看家礼x元,被告詹某甲给付原告上门礼2000元,另原告赠与被告詹某甲一枚戒指和一套衣服。后原告以被告詹某甲隐瞒乙肝病为由解除婚约,亦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及调查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开庭质证与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和被告詹某甲双方建立恋爱关系,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在恋爱期间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詹某甲的彩礼x元,符合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被告詹某甲依法应当返还。现原告要求被告詹某甲返还彩礼,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被告詹某甲给付原告的礼金2000元,应从返还的彩礼中扣除,故扣除后被告詹某甲返还彩礼的数额为x元。原告要求被告詹某乙返还彩礼的诉求,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给被告詹某甲的其它物品,是原告自愿对被告的赠与,原告要求实物折价返还,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詹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汪某彩礼x元。

二、驳回原告汪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元,由被告詹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祁怀志

审判员任大贵

审判员高控

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前国(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