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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汉族,贵州人,农民,(略)。

委托代理人周贵芳,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某,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王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元月14日,双方在青树坪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1999年9月12日,生育小孩龙某;因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03年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已达8年之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相应的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元月14日,双方在青树坪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1999年9月12日,生育女孩龙某;龙某曾于2005年6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2005年6月20日,本院判决龙某与王某离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7月5日,王某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龙某离婚。

本院认为:龙某与王某已由法院判决离婚,王某再次提起诉讼系重复起诉,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原告王某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邓炳如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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