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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

委托代理人罗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石峰区人,株洲市石峰区湘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天元区人。

原告朱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海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X及其委托代理人罗XX、被告张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X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8月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1997年10月1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名叫张XX,现在校读书。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先后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均未准许原、被告离婚。现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合已分居达四年之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此,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XX辩称:1、被告不同意离婚;2、如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也不强求与原告维持夫妻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8月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于1997年10月10日双方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名叫张XX,现在校读书。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产生了裂痕,原告先后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均未被法院准予。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此,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婚生小孩张XX表示,在原告、被告离婚的情况下,自愿跟原告朱XX一起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朱XX与被告张XX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张XX随原告朱XX一起生活,原告朱XX自愿放弃被告张XX对婚生小孩张XX应承担的抚养费用,原告朱XX自愿全部负担。被告张XX对婚生小孩朱XX有探视权,原告朱XX不得阻拦被告探视;

三、各人所欠的债务归各人负责偿还。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朱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海池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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