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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与马某丙为财产损赔一案申诉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马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马某乙,系申请人之父。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马某丙。

委托代理人马某丁。

申请再审人马某甲因与被申请人马某丙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2007年1月8日作出的(2006)新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再审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1997年承包了该宗土地,2000年秋弃耕由马某耕种,后经本组村民会议决定,该宗土地由申请人承包,并享受粮补,原判决超出了诉讼范围。……

被申请人辩称:1997年该宗地有我家承包,有本组分地明细表证明;申请人收到判决时间是2007年1月18日,于2009年4月26日提出申请,已超申请时效,法院不应受理。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你收到判决书的时间为2007年1月18日,于2009年4月26日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二年的规定,故经研究决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吴明栓

审判员李卫

审判员张庆恒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马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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