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临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64年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汉族,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武陵区,住常德市;因本案于2009年7月25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2010年1月2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案件起诉到本院后,本院于2010年3月2日对其办理了监视居住手续。经本院决定,于2010年9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临澧县看守所。
辩护人蔡某某,湖南百信(略)事务所(略)。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受贿罪,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2月26日本院根据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常法刑辖字第X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受理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苏基银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某才、邓泽位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3月25日、8月17日、9月6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金湘君担任法庭记录。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宜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先后于2010年4月8日、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分别于2010年5月8日、2010年7月21日恢复审理。2010年9月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6月至2009年1月,被告人李XX在常德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评审中心)工作期间,利用担任征地拆迁补偿费用预算、工程结算等项目审核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先后6次非法收受孙某某、姚某某、张某某、潘某某、郑某丙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x元,并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其中,李XX收受孙某某2次所送现金共x元,收受姚某某所送现金x元,收受张某某所送现金x元,收受潘某某所送现金x元,收受郑某丙所送现金x元。公诉人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宣读、出示了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该院以被告人李XX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但有立功表现为由,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1、其没有收受郑某丙所送现金的故意;2、其虽然收了请托人送的钱,但没有许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3、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4、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XX向本院提交了证人陈忠、杨某某、龙英翔分别出具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李XX有自首情节。
李X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李XX没有收受起诉书指控的孙某某于2008年1月所送的x元;2、李XX收受姚某某、孙某某、张某某所送现金的行为不存在钱权交易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受贿;3、李XX没有收受郑某丙所送的现金;4、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5、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6、初犯,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悔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李XX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常德市财政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李XX具有自首情节;提交了《帮教措施》,以证明常德市财政局同意对李XX给予帮教;提交了李XX之母谢培春出具的《恳请对被告人李XX从轻、减轻处罚的请求》,以证明李XX的成长经历和家庭情况。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至2009年1月,被告人李XX在常德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工作期间,利用担任征地拆迁补偿费用预算、工程结算等项目审核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先后6次非法收受孙某某、姚某某、张某某、潘某某、郑某丙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x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李XX收受孙某某2次所送现金共x元,收受姚某某所送现金x元,收受张某某所送现金x元,收受潘某某所送现金x元,收受郑某丙所送现金x元。归案后,被告人李XX退缴了全部赃款,且检举了他人的犯罪行为,已经查证属实。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7年6月,常德市人民政府征用了常德市武陵区X乡皂果树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皂果社区)境内的74.004亩集体土地作为富盛小区建设用地,同年9月20日,常德市征地拆迁事务处将该小区征地拆迁预算书交由市评审中心进行评审。皂果社区支部书记兼主任孙某某在评审期间找到该评审项目负责人李XX,请求李某评审中给予关照,李某以应允。2007年11月22日,市评审中心作出由李XX会签的该小区征地拆迁补偿费用预算审核报告。此后,皂果社区从常德市征地拆迁事务处领取各项征地补偿费用共计x元。孙某某为了表示感谢,于2008年1月21日将李XX约至常德市财政局停车坪内孙某车上,以皂果社区的名义送给李XX现金x元,李某即将此x元偿还了其所欠孙某某的个人借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至2009年9月,孙某某担任皂果社区支部书记兼主任。2007年5、6月份,为实施富盛小区项目,市政府决定征用皂果社区X亩集体土地并进行拆迁补偿,补偿预算方案报到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审核。为了使补偿预算方案在接受审核时尽量少审减补偿数额,尽快出台评审结果,让皂果社区尽快得到补偿款,皂果社区在评审过程中时常请评审组负责人李XX等人吃饭,孙某某也常请李XX给予关照,李XX答应了。2007年8、9月份,评审结束了。这次评审时间不长,征地品补审减额也不大,皂果社区对品补数额比较满意。为感谢李XX在评审过程中的关照,孙某某召集皂果社区两委成员通气后,于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常德市财政局停车坪自己的车上给李XX送了x元钱。李XX用该x元还了其曾向孙某某所借的x元欠款;
2、证人傅某甲、傅某乙、汤某某的证言,傅某乙关于皂果社区帐外资金支出的个人记录复印件,证明2007年腊月,孙某某代表皂果社区给李XX送了2万元钱,钱是傅某甲经手准备的,送钱是孙某某召集汤某某、周方亮、侯建国、傅某乙、傅某甲开会决定的;
3、湖南省人民政府(2007)政国土字第X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土地权属证明,常德市人民政府常征字(2007)第X号土地征用公告,证明2007年6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面积4.9466公顷的土地作为富盛小区建设用地,同月14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决定征用武陵区X乡皂果社区X.004亩集体土地;
4、富盛小区地块征地拆迁预算书、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出具的委托书、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征地处《富盛小区》项目征地拆迁预算书、常德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常财基(2007)审预字第X号《关于富盛小区征地拆迁补偿费用预算审核的报告》、《富盛小区征地拆迁补偿费用预算审核汇总表》,证明常德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委托常德市征地拆迁事务处对富盛小区拟征用的74.004亩集体土地编制了征拆预算,常德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由李XX担任审核项目负责人进行了评审,会签了评审报告;
5、常德市征地拆迁事务处支付富盛小区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财务记账凭证、转帐支票存根及相关支付手续,证明常德市征地拆迁事务处于2007年12月至2008年7月先后支付皂果社区征地拆迁各项补偿费用x元;
6、被告人李XX的供述,证明2007年,皂果社区富盛小区要搞拆迁补偿评审,评审资料还没报来时,孙某某已经知道李XX是专门负责评审的人。有一次孙某某打电话要李XX关照该项目的评审,李某应了。在评审期间,包括在现场调查时,孙某某等皂果社区的一些领导人也向李XX说过要李某持、关照之类的话,意思就是想让李某照报来的补偿预算方案尽快审下来,不要把补偿数额压的太低。后来,李XX在评审这个项目时也没有故意刁难,没多长时间就审结了。评审结束后,2007年年底或是2008年初的一天,孙某某开车到常德市财政局,李XX上了孙某车,孙某出两匝钱递给李,说“这是x块钱,感谢你的关照,跟你搞点烟钱”,李某辞不要,孙某说“没关系,社区的账目都处理好了”,李某说“那你拿起,上次我还差你x块钱的,就当还给你了”,这样孙某把钱拿起了,之后二人就分手了。孙某某送李x块钱是因为其对富盛小区项目的品补数额比较满意,认为李某评审中给予了帮忙和关照。李XX还供述,2007年8、9月份,皂果社区富盛小区项目评审完成之后,孙某某给李XX送x块钱之前,李XX向孙某某借了x元钱,当时没有办借款手续。
二、皂果社区居民姚某某租用了本社区的集体土地开办砂石场,并修建了厂房和门面。2007年9月,姚某某租用的该宗土地被纳入富盛小区征拆范围,常德市征地拆迁事务处将该小区征地拆迁预算书报到市评审中心评审。姚某某在评审期间找到富盛小区评审项目负责人李XX,请求李某评审中给予关照,李某以应允。2007年11月22日,市评审中心作出由李XX会签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预算审核报告。此后,姚某某从常德市征地拆迁事务处领取各项征地补偿费用共计x元。2008年5、6月某天,姚某某在常德市财政局停车坪内姚某车上,送给李XX现金x元表示感谢,李某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明姚某某租用皂果社区X路X路交汇处一块约10亩的土地开办了砂石场,并建了临街门面。2007年6月,常德市政府为修建富盛小区发布了土地征用公告,砂石场及临街门面全部列入了征拆范围。常德市征地拆迁事务处对整个富盛小区征地拆迁完成了确权、登记、测算。2007年下半年,征地拆迁补偿报到市评审中心后,姚某某找到孙某某,要孙某面请李XX在评审中给予关照,孙某某当时答应会跟李XX讲。李XX等人查看现场时,姚某某要求李XX在评审时给予关照,李XX随口答应了。从2007年12月到2008年4月,常德市征地拆迁事务处分次给姚某某支付了补偿款。补偿款全部到位后,姚某某开车接孙某某一起前往常德市财政局,李XX从办公楼下来上了姚某某的车,姚某某将x元现金当着孙某某的面递给了李XX,说“李某任,一点小意思”,当时李XX没讲什么就将钱收下了。姚某某和李XX之间没什么单独联系,考虑到征地拆迁补偿还算顺利,姚某某对数额也比较满意,李XX作为评审负责人没在评审中制造障碍或故意为难,加上以前通过孙某某找过李XX帮忙,姚某某就想给李XX送点钱表示感谢。如果不是评审的事,姚某某是不可能给李XX送钱的;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姚某某租用的砂石场在皂果社区X路X路交汇的地方,约10亩地。2007年,常德市政府为建设富盛小区将这块地实行了征用,并就地上附着物给予了姚某某补偿。在常德市征地拆迁事务处将整个富盛小区的征地拆迁补偿预算报送到市评审中心评审的前后,姚某某有一次找到孙某某,要孙某李XX请李某涉及对姚某某的补偿评审中给些关照,当时孙某答应了。这样孙某打电话给李XX说“家望这里是不是给他帮哈忙”,李XX当时也没怎么答复。2008年上半年,姚某某的补偿全部到位后,姚某某开车接孙某某去了常德市财政局,李XX下楼后上了姚某某的车,姚某某从身上搜出三整匝现金人民币递给李XX,说“李某任,小意思”,李XX推辞一下后就收下了;
3、场地租赁合同、协议书、皂果树社区砂石场的基本情况说明,证明姚某某先后与皂果村X组和皂果社区居委会签订了租赁合同,租用了滨湖路X路交汇处的土地用于经营砂石场,该地处于富盛小区的范围内;
4、常德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常财基(2007)审预字第X号《关于富盛小区征地拆迁补偿费用预算审核的报告》、《富盛小区征地拆迁补偿费用预算审核汇总表》,证明常德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由李XX担任审核项目负责人对富盛小区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进行了评审,会签了评审报告;
5、常德市征地拆迁事务处2007年、2008年支付富盛小区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明细账,2007年12月第X号、2008年3月第X号、2008年4月第X号财务记账凭证,证明常德市征地拆迁事务处先后支付姚某某征地拆迁各项补偿费x元;
6、被告人李XX的供述,证明2007年下半年,常德市政府为建设富盛小区征用了姚某某在市城区X路X路交界处经营的砂石场。在征地拆迁补偿预算报送市评审中心评审之前,孙某某曾打电话给李XX,要李某评审中给姚某某一些关照,李某时答复说这个事晓得了。拆迁补偿资料报来后,李XX作为项目评审负责人接手评审工作。李XX带队实地查看富盛小区的征地现场时,姚某某对李XX说这块地是他的,要李某照下,李XX随口答应了。2008年11月,包括姚某某砂石场在内的整个富盛小区征地补偿费用预算评审报告出来了。2008年5、6月份的一天,姚某某与孙某某开车来到市财政局,李XX上了姚某某的车后,姚某身上搜出三整匝现金共x元人民币递给李,说“李某任,意思哈”,李某辞了一番后就收下了。姚某某送x元现金给李XX是为了感谢李某评审中给予关照,如果不是涉及姚某某征拆评审的事,姚某不可能送这笔钱的。
三、2008年5月,常德市人民政府征用了皂果社区境内42.162亩集体土地作为皂果公寓楼安置小区建设用地,同年7月,常德市征地拆迁事务处将该小区征地拆迁预算书交市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孙某某在评审期间多次找到该评审项目负责人李XX,请求李某评审中给予关照,李某以应允。2008年8月28日,市评审中心作出由李XX会签的该小区征地拆迁补偿费用预算审核报告。此后,皂果社区从常德市征地拆迁事务处领取各项征地补偿费用共计x元。2008年12月26日,孙某某将李XX约至常德市X路附近孙某车上,以皂果社区的名义送给李XX现金x元表示感谢,李某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4、5月份,市里为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征用了皂果社区约四五十亩土地,李XX是这个项目拆迁补偿评审小组的负责人。评审期间,孙某某接待过李XX等人几次,会面时谈到了请李XX在评审中关照的意思,李某答应了。2009年春节前,评审结束后,孙某某召集两委会成员开会,大家对从小金库中拿出x元钱给李XX表示一下没有异议。通完气后,孙某某让傅某甲准备x块钱,傅某甲讲小金库里的钱不够了,孙某要傅某找潘某某借,傅某天就将x元现金交给孙。孙某某带着钱开车在洗车店前找到李XX,李某了孙某车后,孙某将两匝共x块的现金塞到李某衣袋里,说“跟你搞x块钱,村里跟你拜个年”,李某些客套话后就收下了。皂果社区给李XX送钱是为了表示感谢,因为李XX在评审中核减的额度很少,社区对补偿金额感到满意;
2、证人傅某甲、傅某乙、汤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年底的一天,皂果社区给李XX送了x元钱,送钱是孙某某召集汤某某、周方亮、侯建国、傅某乙、傅某甲开会决定的。证人傅某甲证言还证明,送给李XX的x元钱是因为皂果社区小金库的钱不够,傅某甲按孙某某的意思找潘某某借的;
3、证人潘某某证言、卡号为x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及其客户交易查询、傅某甲给潘某某出具的借条,证明2008年12月下旬某天,潘某某从建行卡里取出x元现金借给了皂果社区的出纳傅某甲,当时两人没有办理手续,后来傅某甲按潘某某的意思以傅某个人名义打了借条;
4、湖南省人民政府(2008)政国土字第X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常德市人民政府常征字(2008)第X号土地征用公告,皂果公寓楼安置小区储备地块征地拆迁预算书,常德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的委托书,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事务处《皂果公寓楼安置小区》征地拆迁预算书,证明2008年5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征用皂果社区X.8108公顷土地作为皂果社区公寓楼安置小区建设项目用地,同月20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决定征用42.162亩集体土地,常德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委托常德市征地拆迁事务处对拟征用的42.162亩集体土地编制综合预算;
5、常德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常财基(2008)审预字第X号《关于皂果公寓楼安置小区征地拆迁补偿费用预算审核的报告》及预算审核明细表,证明李XX作为审核项目负责人对皂果公寓楼安置小区征地拆迁补偿进行了评审,会签了审核报告,报告载明:预算报审金额x元,审定金额x元,审减金额x元,审减率13.86%;
6、“皂果安置基地”征地拆迁工作协议书、征地拆迁工作协议书,证明常德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将皂果公寓楼安置小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委托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武陵区分局和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武陵区分局征地拆迁所具体实施;
7、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武陵区分局财务股提供的支付皂果安置小区征地拆迁补偿费的明细说明,2009年1月第X号、第X号和2009年3月第X号财务记账凭证,证明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武陵区分局支付了皂果社区各项补偿费用x元;
8、被告人李XX的供述,证明2008年下半年,皂果社区搞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的土地拆迁,这个项目的资料报来之前,孙某某打电话请李XX在评审中给予照顾,李某应了。在平时交往中,孙某时不时提到评审一事请李某忙,李某有回绝。孙某某的意思主要是让李某快出台公寓楼安置项目征地补偿评审的结论,好让社区尽快得到补偿款,再就是不要把品补数额审减多了。后来评审这个项目时,李XX也没审减得太多,个把月就评审完了。评审结束后,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中午,李XX正在滨湖西路迪斯尼汽车美容美饰店洗车,孙某某开车找到李XX,李某了孙某车,孙某“年前搞不赢哒,就不接你吃饭了,跟你搞x块钱,拜个年”,李某“要得”,说完孙某递给李某匝现金,李某下了,两人闲扯两句后就分开了。孙某某给李XX送这2万块钱是因为孙某为李某公寓楼安置项目评审中给予了关照。2008年,李某欠移动公司钱,找孙某某借过x块钱还了移动公司,约一个月后李某还给孙某某了。
四、2005年6月至2006年,常德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后购买了面积为12.633亩的君临小区和常德市武陵区X乡水电站面积约为4.6亩的土地。2008年5月,常德市人民政府征用该两宗土地作为皂果公寓楼安置小区的建设用地,并由常德市征地拆迁事务处将该小区征地拆迁预算书及前期费用情况报告一并报送市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同年8月某日,常德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找到该评审项目负责人李XX,请求李某快出具评审报告,以便及时领到补偿款,李某以应允,张某某当即送给李某金x元,李某以收受。2008年8月28日,市评审中心作出由李XX会签的审核报告,此后,常德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武陵区分局领取各项征地补偿费用共计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张某某和李XX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张某某买下原来的君临小区X乡水电站的两块地后,2007年年底,市里为建皂果小区征用了君临小区和水电站,并进行投资评审搞品补。经过两次品补会议,确定评审金额为x元左右,张某某予以认可。评审报告出来前的一天,张某某找到李XX的办公室,问评审报告什么时候出来,李XX说就快了。之后,张将装有x元钱的牛皮文件袋给了李,并说“跟你搞点钱表示哈,你帮我快点搞”,李某“这么搞么的”,张说“这有么的”,然后就走了。评审报告是以李XX为主搞的,张某某送钱给李XX是要李某点把评审报告搞出来,好让张早点拿到品补款;
2、证人钱攀(武陵区X乡政府副乡长)、熊德昌(水电管理站站长)的证言,中共护城乡委员会会议纪要,协议书两份,财务凭证,证明2006年下半年,护城乡党政班子成员会议决定将该乡水电站以x元的价格卖给了南华房地产公司;
3、常德市规划局常规[2004]X号《关于对城市X村(居)民个人住宅实行多层公寓式建设试点的请求》、皂果村村委会《关于申请解决村民多层公寓式安置小区选址的报告》、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常德市规划局常国土资报[2004]X号《关于批准<在征地拆迁中对“农转非”村(居)民实行多层公寓式安置的试点方案>的请示》、协议书、失地农民公寓式安置项目合作开发合同及相关财务凭证,证明常德市国土局、常德市规划局于2004年7月5日批准皂果社区为多层公寓式安置的试点村,2005年4月6日,市土地储备中心与皂果社区签订协议,将君临小区X.6亩土地留作多层式公寓安置小区用地,皂果社区土地征用、补偿等费用133万元。2005年6月2日,皂果社区居委会与南华房地产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由南华公司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土地及补偿费133万元,向皂果社区支付征用土地费141.5万元;
4、常德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常财基(2008)审预字第X号《关于皂果公寓楼安置小区征地拆迁补偿费用预算审核的报告》、预算审核明细表,证明李XX是该小区征地拆迁补偿项目的审核项目负责人,并由李XX会签了审核报告,该报告载明:预算报审金额1100多万元,审定金额821万余元;
5、《支付皂果安置小区征地拆迁补偿费的明细说明》、2009年3月第X号财务记账凭证,证明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武陵区分局支付了常德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项征地补偿费用x元;
6、常德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常德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1日,2006年5月15日至2009年6月15日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某;
7、被告人李XX的供述,证明2004年,常德市政府将原属于皂果社区的十几亩农用地以及护城乡政府办公地点的几亩土地一起划拨出来用于皂果社区居民的建房安置,这一二十亩土地属于公寓楼安置小区的一部分。皂果社区与张某某进行合作开发,张某某专门成立了南华房产公司,建房安置工程项目的土地款、拆迁补偿款以及所有投入都由张某某负责。张实施该项工程先期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一段时间后,常德市政府收回原来划拨出来的土地统一进行开发安置,就要对张某某补偿。不久,市土地储备中心将张某某的评审资料报过来后,李XX负责这个评审工作。经过与张某某等相关人员会谈,确定了评审原则,李XX开始计算补偿数额。几天后,初审结果就出来了。李XX等人与张某某在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的会上交换了意见,张某某认可了初审结果。出具正式评审报告之前,张某某于2008年下半年的一个星期六在李XX办公室找到李某“李某长,你帮忙给我快点搞,现在这个工程市里还是给我搞,我急的狠”,李某说“不要紧,现在正在给你算,还有二三天就会出来”,张说“要的,感谢你”,说完张就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出四匝百元面值的现金给李,李某辞了一会,张把这共4万元的四匝现金放进李某办公桌抽屉后就走了。约十天后,李XX亲自起草的评审报告出来了。李某供述,张某某送李XX4万元钱,是想要李XX尽快出具正式评审报告,好让张尽快拿到补偿款。
五、2003年8月,皂果社区居民潘某某租用了该社区X.5亩集体土地,并修建了四栋平房。2008年5月,因该宗土地被常德市人民政府征用作为皂果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的建设用地,由常德市征地拆迁事务处将该小区征地拆迁预算书报市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潘某某找到该评审项目负责人李XX,请求其在评审中给予关照,李某以应允。2008年8月28日,市评审中心作出由李XX会签的该小区征地拆迁补偿费用预算审核报告,潘某某由此从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武陵区分局领取各项征地补偿费用共计x元。2009年元月某天,潘某某为了表示感谢,在常德市“大河茶馆”送给李XX现金人民币x元及香烟两条,李某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上半年,皂果社区公寓楼安置小区开始征地拆迁,拆迁补偿涉及潘某某的一个企业和几个门面。2008年9月的一天,潘某某与孙某某、李XX在“钱粮湖”土鸭馆吃饭时,潘某后对李某“我的修理厂要征用了,听说是你那里搞评审,评审时莫挖苦狠了”、“审查我的预算方案的时候,莫挖苦很了,尽量帮我多补偿点,到时候会感谢你的。”李XX听后就说“要的,我尽量审查松点,能帮忙的会尽量帮忙。”评审报告下来后,最终给潘某偿了318万多元。补偿款到位后,2009年元月二十几日,潘某某把李XX约到“大河茶馆”喝茶,聊了会天后,潘某事先准备的2万元钱和两条软极王烟给了李,说“跟你搞点过年的茶水钱”,李XX说“搞这些事搞么的”,潘某某说“字也签了,钱也拿了,还讲这些话搞么的,莫把几个朋友讲生哒”,然后潘某出来了;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潘某某租用皂果社区居委会的地方建了仓库等设施,并出租给别人搞汽车修理。潘某某的修理厂被征用搞补偿时,潘某某要孙某某约李XX在“钱粮湖”吃了一餐饭,是潘某的客。此前,李XX到社区调查时,孙某李某过场地里有潘某某的修理厂。补偿到位后,潘某孙某不要跟李XX表示哈,孙某他不管这个事;
3、协议书、终止原协议书、土地租赁合同、填土工程协议书及填土方位图,证明皂果树村委会因欠潘某某现金将皂果村沙石场场地进行了抵押,后因城市建设被征用而终止了协议。2003年8月,潘某某租赁了皂果社区居委会座落在滨湖西路南侧的5.5亩土地进行自主建设与经营;
4、常德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常财基(2008)审预字第X号《关于皂果公寓楼安置小区征地拆迁补偿费用预算审核的报告》、预算审核明细表,证明李XX是该小区征地拆迁补偿项目的审核项目负责人,并会签了审核报告;
5、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武陵区分局财务股提供的《支付皂果安置小区征地拆迁补偿费的明细说明》,2009年1月第X号、第X号财务记账凭证等,证明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武陵区分局共支付潘某某各项征地补偿费用x元;
6、户名为潘某某、卡号为x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证明2009年1月12日转帐存入318万余元,2009年1月20日支取现金10万元;
7、被告人李XX的供述,证明2008年,常德市政府征用皂果社区的土地搞公寓楼安置项目,潘某某在皂果社区境内租用的一块地在征用范围内,地上建有平房、汽修厂、门面、水泥坪等。潘某某的这块地的地上附着物要拆除,这样就涉及到补偿的问题。2008年7、8月份,公寓楼安置项目的评审资料报送到评审中心来之前,有一次孙某某把李XX约到“钱粮湖”土鸭馆吃饭,潘某某也在场。饭间,潘某某向李XX提到其修理厂门面被征用的事,要李某评审中关照,李XX随口答应尽量帮忙。评审资料报来后,评审中心的人到潘某某的汽修厂进行了调查,公寓楼安置项目审了个把月就完成了,李XX等人在评审中没有过于苛刻,故意刁难潘。2008年腊月二十几,潘某某将李XX约到“大河茶馆”喝茶、聊天。约半小时后,两人准备离开时,潘某某递给李XX一个里面装有黑色塑料袋的纸袋子,说“过年哒,跟你拜个年。”李某时看到袋子里有两条烟,说了几句客套话就收下了。李XX回家停好车,拿出纸袋子,发现黑色塑料袋里面有两条软极王烟和全部为100元面值人民币的两匝现金,就把两匝现金放到车子驾驶座位底下,将两条烟带回了家中。李XX还供述,潘某某与李XX平时没有特别的关系,如果不是评审的事,潘某会无故送钱给李。作为项目负责人,李XX在工作安排上,对该项目的评审是比较快的。潘某某认为李XX在涉及对潘某品补评审中给予了关照,才送2万块钱表示感谢。
六、2008年下半年,常德市武陵区X乡个体建筑商郑某丙以其子郑某丁的名义,挂靠湖南省星沙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到常德职业技术学院围墙、填土等工程。工程完工后,常德职业技术学院于2009年1月将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市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郑某丙找到评审项目负责人李XX,要求李某快出具评审报告,李某以应允。2009年1月19日,市评审中心作出了由李XX会签的该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此后,郑某丙从常德职业技术学院领取工程款。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郑某丙为了表示感谢,在常德市“老舍茶楼”送给李XX现金x元,李某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郑某丙的证言,证明市评审中心在对郑某丙、郑某丁以湖南省星沙建筑公司的名义承建的常德职业技术学院围墙、填土工程进行评审期间,评审中心派人查看工程现场,郑某丙认识了评审负责人李XX。快过春节时,郑某丙找到李XX,见面后郑某李XX提出,快过春节了,急着要给民工发工资,希望评审早点搞出来,好让郑某早拿到工程款。李XX当时答应按程序尽快审完。几天之后,评审结果出来了。工程款通过湖南省星沙建筑有限公司的账户分三次转到了郑某丁的建行卡上。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郑某丙开车来到“老舍茶楼”,在散座上与李XX闲聊两句后,拿出两匝共2万元现金递给李XX,说“感谢您的关照,拜个年,搞点烟钱”,李XX推辞不要,郑某丙见状就将现金放到桌子上,并用报纸之类的东西盖着,李XX就没再拒绝。郑某丙给李XX送钱是为了感谢李某关照,因为李XX应郑某请求尽快完成了评审,使郑某春节前顺利结了工程款;
2、证人郑某丁的证言,证明在父亲郑某丙的操作下,郑某丙与郑某丁承建了常德职业技术学院的围墙、填土工程;
3、施工项目责任合同书,租地围墙工程施工合同,东门水塘、围墙工程施工合同,常德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办出具的通知,工程现场签到单,竣工图,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证明郑某丙、郑某丁以湖南星沙建筑有限公司名义承建了常德职业技术学院围墙、填土等工程;
4、评审项目送审单、工程结算明细、单位工程造价计价表、工程预(结)算表、材料差价表、常德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常财基(2009)审结字第X号《关于常德职业技术学院南区围墙、租用围墙、填土等工程结算审核的报告》,证明常德职业技术学院于2009年1月将围墙、填土工程资料送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该中心主任杨某某安排李XX组织实施评审,2009年1月19日,李XX签名的审核报告经批准后正式发文;
5、常德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局工程项目付款进度、审核申请单及记帐凭证、支票存根等财务书证,证明常德市财政局为常德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通过湖南星沙建筑有限公司账户共支付工程款x元,郑某丁分次领到该笔工程款;
6、被告人李XX的供述,证明2008年下半年,常德职业技术学院围墙、填土工程的决算资料报送到了评审中心,杨某某主任把工程评审交给李XX负责。几天后,工程承包人郑某丙找到李XX,提出:快过春节了,需要钱给民工发工资,希望李XX把评审快点搞完,好早点拿到工程款。考虑到要求比较合理,小项目评审不需要花很长时间,李XX就答复尽快审完。随后李XX就安排人员对这个项目抓紧审。评审报告出来后,2009年快过春节的一天,李XX在“老舍茶楼”喝茶,郑某丙找到李XX,二人闲扯几句后,郑某丙从身上搜出不知是x还是x元钱对李某“快过年了,感谢你的关照,跟你搞点烟钱”,李某辞不要,郑某丙见状就把钱放在李某茶的桌子上,坐了一会儿后就走了。送走郑某丙后,李XX回到原来喝茶的散座上坐了几分钟,之后李某了家。在家里坐了半小时后,李XX想起了郑某丙送了钱,就找了一会,但没有找到。
本案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综合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被告人李XX的基本身份情况;
2、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及常德市财政局任命文件、公务员登记表,证明被告人李XX自1983年开始在常德市财政局工作,2002年4月任常德市财政局副主任科员,系公务员;
3、常德市财政局岗位职责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主要职责,项目初审、复审工作流程图,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了常德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职责范围、评审程序及李XX的工作职责、职权;
4、常德市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李XX经办的评审项目清单,证明李XX经办了本案所涉富盛小区征地拆迁补偿、皂果公寓楼安置小区征地拆迁补偿、常德职业技术学院围墙和填土等工程的评审工作;
5、中国共产党常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李XX一案案发经过的情况说明及常纪字[2009]X号实施“两规”通知书,于胜权、邓浩书写的关于李XX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一案线索来源及归案过程的说明,中国共产党常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2009年5月23日对孙某某的调查笔录,证明办案机关掌握了李XX的部分作案事实后对李某案侦查,李XX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同种作案事实;
6、视听资料,证明了2009年7月25日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次讯问被告人李XX的全过程;
7、被告人李XX的供述,证人李某某证言,户名为陈贻凯的中国银行存折复印件,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证明被告人李XX所得赃款中有x元存放于李某处,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已扣押被告人李XX现金x元。
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认为:于胜权、吴小龙出具的关于李XX一案中有关问题的办案说明,李某军、李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常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4月30日对方普军的调查笔录,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月18日对李XX调查笔录和讯问笔录,李XX出具的《本人违规参与工程的情况》,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方普军的逮捕证,虽具有真实性,但不能证明被告人李XX所检举的方普军收受李XX所送钱财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被告人李XX向本院提交的证人陈忠、杨某某、龙英翔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院的核实材料,只能证明被告人李XX在2010年6月8日上午到过检察院,结合2010年6月8日李XX向中共常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所作的第一次笔录来看,李XX没有交代自已的罪行,可见,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李XX具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作案事实的情节;辩护人向本院提交的常德市财政局出具的《证明》亦不能证明李XX具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作案事实的情节。辩护人提交的常德市财政局出具的《帮教措施》、李XX之母谢培春出具的《恳请对被告人李XX从轻、减轻处罚的请求》,与本案事实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对辩护人提出的李XX没有收受起诉书指控的孙某某于2008年1月21日所送x元的辩护意见,经查,孙某某在送该笔钱给李XX前,李某欠孙某款x元,孙某车上将该笔钱拿给李某,李某出让孙某该笔钱拿起,以抵偿所欠孙某x元借款,孙某将钱收起,可见,李XX虽没有接这笔钱,但李某该笔x元现金归还所欠孙某某借款的行为,只能认定为对所受钱财的处分,不能否定收受行为的成立。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李XX关于其没有许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辩解意见,以及辩护人提出李XX收受姚某某、孙某某、张某某所送现金的行为不存在钱权交易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姚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在李XX担任项目评审负责人组织评审期间,都向李XX提出了请托,要求给予关照,李XX答应给予关照,评审报告出来后,上述人员借机给李XX送钱表示感谢,李XX将钱收受,可见,不管李XX答应给予关照是否为其内心真实意思,但李XX的许诺行为已客观存在,且李XX在明知上述人员送钱原因的情况下收受钱财的行为在客观上已具备钱权交易的特点,已实际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应认定为受贿。李XX的上述辩解意见和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李XX关于其没有收受郑某丙所送现金的故意的辩解意见和辩护人提出的李XX没有收受郑某丙所送现金的辩护意见,经查,郑某丙在茶楼拿钱送给李XX表示感谢,李XX虽有推辞的行为,但郑某丙把钱放在李XX喝茶的桌子上时,李XX没有拒绝,之后,郑某李某谈几分钟后才离开,在郑某开时,李某有将钱退给郑,可见,李XX最终对郑某丙所送现金予以了默认,其收受他人钱财的故意可以认定,郑某丙所送该笔现金是否丢失,已不影响李XX收受该笔现金的事实成立,但李XX对该笔现金数额不能肯定,可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郑某丙送给李XX现金x元。李XX关于其没有收受郑某丙所送现金的故意的辩解意见和辩护人关于李XX没有收受郑某丙所送现金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常德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项目评审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x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关于李XX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已举证证明,中共常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已于2009年5月23日掌握李XX收受孙某某二次所送现金共计4万元的事实和收受姚某某所送现金3万元的线索,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李XX具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作案事实的情节,故李XX在中共常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掌握其作案事实后,交代收受孙某某、姚某某所送现金的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且其交代的收受张某某、潘某某、郑某丙所送现金的事实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事实属同种事实,亦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李XX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事实和尚未掌握的同种事实,应认定为坦白,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关于李XX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XX是否有立功表现,因无充分证据证明李XX归案后检举的方普军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故李XX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有立功表现的公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关于李XX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XX归案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关于李XX有上述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XX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与李XX具有数次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x元人民币;
二、犯罪所得赃款x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8日起至2020年3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苏基银
审判员黄某才
审判员邓泽位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金湘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