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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XX与被告党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XX,男,汉族,柞水县人,农民。

被告党XX(又名党X),男,汉族,柞水县人,农民。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10年3月3日至同年4月底,原告朱XX为被告党XX在西安市X村从事粉刷劳务,2010年4月30日经结算,被告党XX尚欠原告朱XX劳务费2700元,被告承诺在2010年年底付清。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遂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党XX立即清偿劳务费27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党XX在2012年9月1日前向原告朱XX支付劳务费27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已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新民

审判员舒挺

审判员韩卫东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解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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