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岳存智,系灵宝市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某,男。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邢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陈某某与邢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陈某某于2010年6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李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