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禾县XX煤矿。
法定代表人周XX,系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系该矿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罗XX,(……个人信息省略……)。
委托代理人郑军,湖南天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嘉禾县XX煤矿与被告罗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雷晓峰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原告嘉禾县XX煤矿一次性赔偿被告罗XX人民币x元(包括交通费、检某、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伤残补助金及工伤保险等费用)。此款原告嘉禾县XX煤矿在2011年8月15日前交清给被告罗XX。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嘉禾县XX煤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雷晓峰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