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原告陈某与被告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共欠付原告陈某工程款83万元。被告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陈某40万元,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余款。如不按期履行,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违约金。
二、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
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为x元,由被告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随尾款一并给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张锐
代理审判员张蕾
人民陪审员王某彦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