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0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畅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齐某某诉称,2001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贷款x元,以月息1.98分计算利息。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现诉请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鲁某某口头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仅能偿还贷款本金,无力偿还利息。
本案的基本事实为:2001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贷款x元,以月息1.98分计算利息,被告出具了贷款条据1支。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涉诉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鲁某某当庭给付原告齐某某贷款本金x元,利息部分原告齐某某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鲁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畅博
二O一O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屈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