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唐河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任局长。
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南阳市人
被执行人唐河县红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复议人唐河县财政局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08年9月11日作出的(2008)内法执字第109-X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唐河县财政局于2008年1月16日收到南阳房地产拍卖行拍卖唐河县红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所得90万元后,应当依据2008年元月11日唐河县法院送达的(2008)唐法执字第X号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此拍卖款。唐河县财政局称,2008年元月10日即将该拍卖款拨付给唐河县红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同时,唐河县法院(2008)法执字第056-X号民事裁定书已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而(2008)唐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复议人唐河县财政局称,不应承担执行协助义务的民事责任,请求撤销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08)内法执字第109-X号民事裁书。
本院查明,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9日作出了(2008)唐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唐河县财政局对被执行人唐河县红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拍卖款70万元。2008年1月11日下午,唐河县法院执行人员到唐河县财政局国资办送达了(2008)唐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唐河县财政局国资办工作人员接收后拒绝签字,唐河县法院留置送达了该文书。2008年1月16日,南阳市房地产拍卖行将唐河县红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拍卖的90万元通过唐河县农业银行转入唐河县财政局在唐河县建设银行帐户。2008年1月20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8)南中执字第19-l号民事裁定书,划拨唐河县财政局管理的被执行人唐河县红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拍卖款7O万元,但唐河县财政局拒不履行协助义务,2008年2月20日本院又作出了(2008)南中执字第19-X号通知书,责令唐河县财政局限期追回已转移的70万元拍卖款,但唐河县财政局仍然未履行(2008)南中执字第19-X号裁定书和(2008)南中执字第19-X号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于2008年3月18日本院作出决定,指定内乡县人民法院执行该案。2008年3月28日内乡县法院作出了(2008)内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唐河县财政局对转移的70万元向申请执行人贺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向中国建设银行唐河县支行送达了限期划拨唐河县财政局赔偿款的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认为唐河县财政局于2008年1月16日收到南阳房地产拍卖行拍卖唐河县红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所得90万元后,应当依据2008年1月11日唐河县法院送达的(2008)唐法执字第X号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此拍卖款。唐河县法院(2008)法执字第056-X号民事裁定书已被本院撤销,(2008)唐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内乡县人民法院据此于2008年9月11日作出了(2008)内法执字第109-X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唐河县财政局的异议并无不当,因此唐河县财政局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河县财政局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国良
审判员张红彦
审判员张清双
二00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田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