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经仕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1975年6月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志高,湖南康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南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智彬,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男,1958年4月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经仕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06元,减半收取2053元,由原告湖南经仕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李某波
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喻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