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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经仕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南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经仕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1975年6月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志高,湖南康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南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智彬,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男,1958年4月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经仕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06元,减半收取2053元,由原告湖南经仕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李某波

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喻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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