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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某、岳某、关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某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岳某(别名岳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关某某(别名关X),男,X年X月X日出生。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某、岳某、关某某犯诈骗罪、被告人裴某某、关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信燕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某某、岳某、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罪

1、2009年4月28日,被告人裴某某、岳某预谋后到山西省太原市赛格数码港“耐特伟业”电脑公司内,裴某某冒充军人以部队急需电脑为由,骗取被害人吕××三台组装电脑,后二人将骗来的电脑销赃。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电脑价值x元。

2、2009年6月5日,被告人裴某某、岳某预谋后到山西省太原市,岳某以太原市西山矿务局购买电脑为由,到太原市迎泽区X街安装工程公司宿舍被害人王××处,由裴某某先行带走八台组装电脑和一台电脑主机,岳某趁被害人王××不备,逃离现场,后二人将电脑销赃。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物品总价值x元。

3、2009年6月,被告人裴某某、岳某入住三门峡市金镰宾馆期间,通过该宾馆的服务员张×认识其同事杨××,裴某某、岳某谎称有一批组装电脑低价出售给二人,先后骗取被害人张×现金3200元、杨××现金1800元,后二人将赃款挥霍。

4、2009年11月8日18时许,被告人裴某某、关某某预谋后到山西省平陆县方正电脑专卖店,关某某以购买电脑为名,让被害人刘×将一台方正牌4E15型电脑送至山西省平陆县老城关某庭路口的“风味面食馆”,关某某将电脑放至“风味面食馆”二楼,后以取钱为由与被害人一同离开,裴某某趁机将电脑搬走,关某某借故逃离。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电脑价值3400元。

5、2009年1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裴某某、关某某预谋后到山西省平陆县“太阳城酒店”楼下被害人张××经营的“糖酒公司第二批发部”,由关某某以办宴席定购烟、酒、饮料为名,让被害人张××将两条芙蓉王香烟和五条云烟、三件玻璃汾酒送至平陆县三管局家属院交给裴某某,关某某又以取钱为由将被害人骗至他处然后借故逃离,后二人将赃物销赃。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物品总价值1934元。

6、2009年11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裴某某、关某某预谋后到山西省平陆县百货楼后被害人张××经营的“明新”副食批发部,由关某某以办宴席定购烟、酒、饮料为名,让被害人张××送货至平陆县老工行家属院,关某某以取钥匙为名携带四条芙蓉王香烟、六条云烟与接应的裴某某从家属院后门逃离,后二人将赃物销赃。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香烟价值1420元。

7、2009年11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裴某某、关某某预谋后到山西省平陆县城“新大家电城”,关某某以购买电视为名,让被害人王×将一台海信牌x型液晶电视送至山西省平陆县老工行家属院,关某某将电视交给裴某某后以取钱为由借故逃离。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电视价值3390元。

8、2009年11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裴某某、关某某预谋后到山西省平陆县城古虞市场被害人员××经营的“景超副食批发部”店,由关某某以办宴席定购烟、酒、饮料为名,让被害人员××送货至平陆县老工行家属院,关某某以取钥匙为名携带两条芙蓉王香烟、七条云烟与接应的裴某某从家属院后门逃离,后二人将赃物销赃。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香烟价值1070元。

9、2009年11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裴某某、关某某预谋后到三门峡市宏远市场被害人苏××经营的“鹏飞商店”内,以办宴席定购烟、酒、饮料为名,先由裴某某携带两条芙蓉王香烟和八条云烟离开,后关某某将送货司机石××骗至三门峡开发区“雅静招待所”门口,以拿钥匙为名从招待所后门逃离,后二人将赃物销赃。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香烟价值1160元。

10、2009年11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裴某某、关某某预谋后到三门峡市X路X路交叉口被害人马××经营的“恒信烟酒付食”店内,以办宴席定购两条芙蓉王香烟、八条云烟、一条软中华香烟、一瓶茅台迎宾酒及饮料等物为名,先由裴某某携带部分香烟及一瓶茅台迎宾酒离开,后关某某以送货为名将被害人马××骗至三门峡市东风快捷酒店门口,关某某携带剩余香烟以叫人搬东西为名从酒店后门逃离,后二人将赃物销赃。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物品总价值1920元。

11、2009年11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裴某某、关某某预谋后到三门峡市宏远市场北门处“福源酒行”店内,以办宴席定购烟、酒、饮料为名,先由裴某某携带两条芙蓉王香烟、六条云烟、两条苏烟离开,后关某某以送货为名将被害人雷青春骗至三门峡市东风快捷酒店门口,关某某以叫人搬东西为名从酒店后门逃离,后二人将赃物销赃。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香烟价值1880元。

12、2009年12月1日13时许,被告人裴某某、关某某预谋后到三门峡市铝厂转盘处被害人王××经营的“利民名烟名酒”店内,以办宴席定购香烟、酒、饮料为名欲继续实施诈骗时,被曾经被该二人骗过的被害人马××发现报警,裴某某、关某某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民警抓获。

二、盗窃罪

1、2009年10月份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裴某某、岳某、关某某预谋后到三门峡市黄某大桥桥头一饭店内,岳某以借手机打电话为名,让被害人马××将一部诺基亚N73手机交给关某某使用,岳某继续在店内与马××聊天吸引其注意力,关某某趁机将手机拿走,后岳某借故逃离。关某某、裴某某将手机销赃。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48元。

2、2009年11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裴某某、关某某预谋后到山西省平陆县X街被害人杨××经营的“战劳批发部”店内,谎称办宴席定购烟、酒、饮料,服务员将香烟装好后放在柜台上,裴某某、关某某趁被害人杨××到仓库取酒、店内服务员不备之机,将放在柜台上的两条芙蓉王香烟、八条云烟、两盒软中华香烟拿走,后二人将赃物销赃。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310元。

另查明,2009年8月4日,被告人岳某向公安机关某供线索,并在其指认下抓获了同案犯裴某某。被告人岳某到案后,经管教民警教育,主动交待伙同裴某某在山西省太原市诈骗他人电脑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某掌握的盗窃事实,另主动交待司法机关某掌握的伙同裴某某实施诈骗的部分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岳某、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某供述,被害人吕××、王××、张×、杨××、刘×、张××、张××、王×、员××、苏××、马××、雷××、王××、马××、杨××的陈述,证人解×、解××、王××、景××、薛××等的证言,涉案电脑配置单、产品标识卡、商品购销单,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平陆县看守所证明、三门峡市看守所情况说明及东风派出所的情况说明、领条、公安机关某获经过、破案报告及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岳某、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结伙多次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裴某某参与诈骗作案12次,价值x余元,岳某参与诈骗作案3次,价值x元,均属数额巨大;关某某参与诈骗作案9次,价值x余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裴某某、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050余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某控各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裴某某、关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裴某某因诈骗被抓获后监视居住期间仍不思悔改,继续结伙实行诈骗、盗窃犯罪活动,其主观恶性较深,对其应当从严处罚。三被告人流窜山西、河南两地实施诈骗、盗窃犯罪,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三被告人应当从严惩处。被告人岳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某获同案犯,属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某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某掌握的盗窃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关某某因涉嫌诈骗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某掌握同种诈骗犯罪事实,属坦白,对二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x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x元。

被告人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x元;

被告人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裴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被告人岳某的刑期自2009年12月3日起至2013年1月30日止;被告人关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12月2日起至2011年9月1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陈平功

人民陪审员张敏

人民陪审员薛铭军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尤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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