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XX,男。
委托代理人:敖X,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XX,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程X,辽宁鼎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姜XX为与被上诉人沈阳市X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XX于2011年1月17日又以待原沈阳Y厂经济性质甄别后,再行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姜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姜XX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杰
审判员王秀l
代理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潇元
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