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女,1968年5月生,汉族

被告王某乙,男,成年人,汉族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3日收案并予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1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于2009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被告王某乙于2009年元月15日和元月21日分两次向我借款x元,并约定利息为5分。之后,我多次找被告催要,但被告均以无款为由至今分文未还。要求被告偿还欠款x元及利息。

被告王某乙未答辩。

原告王某甲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被告王某乙书写的借条2张,金额x元。

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9年1月15日、1月21日,被告王某乙以给小孩看病为由两次向原告借款x元。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王某乙均以无款为由至今未还。原告王某甲于2009年10月1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x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王某乙给原告书写的借条两份在卷证实,足以认定。原告王某甲诉求被告王某乙偿还欠款x元及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乙偿还欠原告王某甲款x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09年1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止)。于本判决法律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诉讼费1550元由被告王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远庆

审判员张明光

审判员丁胜明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