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国,新乡市牧野区新辉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电工电气设备厂,住所地:新乡市南干道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申法栋,河南智泰(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张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孙峰
审判员刘强平
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刘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