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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新乡市电工电气设备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国,新乡市牧野区新辉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电工电气设备厂,住所地:新乡市南干道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申法栋,河南智泰(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张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孙峰

审判员刘强平

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刘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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