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黄某庙村委)与被上诉人姚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姚某某于2010年3月16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黄某庙村委赔偿其损失x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2010)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黄某庙村委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某庙村委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上诉人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0)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智忠
审判员姬于卫
审判员董慧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