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河南唐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X路X号。
被告:河南唐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服装小商品商场。
负责人:张某乙。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X路。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河南唐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唐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服装小商品商场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不适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某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郝亚丽
审判员:宋梁凤
代审判员:杨保国
二0一0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