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朴某甲,曾用名朴某萍,男。
原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闫某某,男。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朴某乙,男。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谷某某,又名谷某焕,女。
朴某甲与朴某乙、谷某某、闫某某房屋侵权纠纷一案,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8日作出(2001)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后朴某甲与闫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二审于2003年11月10日作出(2003)平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朴某甲申请卫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周国栋提出异议,经卫东区人民法院审查后,建议本院对该案提起再审。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2010)平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该案提起再审。再审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民事判决违反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3)平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卫东区人民法院(2001)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卫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尹晓雯
审判员武炳耀
审判员杨国山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程显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