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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某甲与朴某乙、谷某某、闫某某房屋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朴某甲,曾用名朴某萍,男。

原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闫某某,男。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朴某乙,男。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谷某某,又名谷某焕,女。

朴某甲与朴某乙、谷某某、闫某某房屋侵权纠纷一案,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8日作出(2001)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后朴某甲与闫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二审于2003年11月10日作出(2003)平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朴某甲申请卫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周国栋提出异议,经卫东区人民法院审查后,建议本院对该案提起再审。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2010)平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该案提起再审。再审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民事判决违反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3)平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卫东区人民法院(2001)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卫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尹晓雯

审判员武炳耀

审判员杨国山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程显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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