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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破坏监管秩序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又名马X,男,X年X月X日出生。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中华、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1月20日被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6年12月15日被投入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2009年9月3日调入该监狱一监区服刑改造。孙某某在一监区服刑改造期间,先后多次殴打同监区服刑人员,具体事实如下:

⒈2009年9月16日及当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以同监区服刑人员李某甲在加戴械具期间不服从管理为由,先后用拳脚对李某甲进行两次殴打。

⒉200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以同监区服刑人员郝某某值班打瞌睡为由,让郝某在地上,用模板对郝某行殴打。

⒊200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以同监区服刑人员张某乙脱离互监组为由,用床板对张进行殴打,造成张臀部肿胀、青紫。

⒋2010年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无故对同监区服刑人员辛某某拳打脚踢,造成辛某某眼部肿胀、眼部和鼻部大量出血。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刘某某、芮某某、付某某、吕某、张某丙、盛某某、李某丁、仝某某、张某戊、魏某某、袁某某、崔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郝某某、张某乙、辛某某的陈述、书证即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监狱服刑期间多次殴打同监区其他三名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监管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被告人孙某某此次系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罪作出判决,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孙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较好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加上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八个月零二十三天,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2010年1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红

审判员王红宇

审判员李某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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