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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健康与刘俊超、王世杰、刘俊琴、卿田英、刘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谢健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俊超、王世杰、刘俊琴、卿田英、刘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09)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健康于二○一○年二月五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谢健康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要求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开执字第X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韩晋安

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吴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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