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湖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X路X街X号鸿丰商贸城302-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永健,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一丰,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安吉凤凰音像店店主。
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薛某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薛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薛某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薛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62元,减半收取1031元,由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沈松梁
审判员周晓
代理审判员周兴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