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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薛某发行权纠纷案
时间:2005-11-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湖民一初字第29号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湖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X路X街X号鸿丰商贸城302-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永健,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一丰,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安吉凤凰音像店店主。

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薛某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薛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薛某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薛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62元,减半收取1031元,由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沈松梁

审判员周晓

代理审判员周兴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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