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男。
被告牛某,女。
原告朱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婚初双方感情一般,双方系奉子成婚,婚后因孩子教育问题一直发生争吵,由于原告文化水平不高,且现下岗后再就业,收入较少,原告在家一直遭到被告的歧视,2010年7月17日原告离家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牛某辩称,原、被告发生矛盾属实,但夫妻共同生活已经近二十年,发生争吵是正常的,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现在希望与原告和好,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1月30日登记结婚,1991年8月生育一子名朱某。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致夫妻发生矛盾,2010年7月原告离家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来院,作如上所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夫妻间应互相体谅、互相礼让,共同维护家庭利益。夫妻在生活琐事上虽发生一定矛盾,但通过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可以达成共识,共同解决生活纠纷,原告现要求离婚,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朱某要求与被告牛某离婚之诉请,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