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X区双坡岭五井塘。
原告刘某与被告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贺宏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调解。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2月登记结婚,2003年生育女儿石佳琪。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04年开始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05年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1、解某、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00百元;3、原、被告婚姻存续期的共同债务一万五千元,由双方共同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同意到婚姻登记机构解某婚姻关系。
二、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00元,原告刘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某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某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贺宏斌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胡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