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夏××,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X村。
被告曹××,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某与被告夏××、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贺宏斌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颖、人民陪审员袁艺玲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调解。原告王某诉称,被告自2009年起先后向原告借款(略)元用于其承建的邵阳市气象局工程。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总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略)元及利息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夏××、曹××口头辩称,原告所诉是实,但现在确实资金周转困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夏××、曹××于2011年1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某借款(略)元及利息x元。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x元,被告夏××、曹××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宏斌
代理审判员周颖
人民陪审员袁艺玲
二O一0年十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周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