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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a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辛a,男;因盗窃于2009年3月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9日被拘留,2010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a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辛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辛a与他人结伙,经事先预谋,窜至本市闵行区x路x弄x号门口,采用以随身携带的液压钳剪断环形锁和电线的方法,窃得蒲a停放在该处价值人民币2,185元的济南牌轻骑35CC助力车一辆。后被联防队员当场抓获。

案发后,赃车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辛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蒲a的陈述,证人高a的证言,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辛a认罪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a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10年12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俞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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