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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诉被告肖某君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

被告肖某。

原告吴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被告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诉称:因被告参赌和打骂原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400元。

被告肖某辩称:其只是搓小麻将,与原告相处时亦有推搡行为,但其保证改掉不良行为,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6月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肖某。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被告搓麻将和打骂原告,使双方发生争执,并导致原告于2010年7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执意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获协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又生育一子,目前夫妻不和主要原因是被告搓麻将和有打骂行为所致。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诚意改正缺点,对此应视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被告改掉不良行为,原、被告间共同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进一步加强沟通和理解,互相信任,互敬互爱,夫妻关系是有可能改善的。同时也希望被告言行一致,真诚地改正缺点,并取得原告的谅解。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的离婚请求。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雁虹

书记员陶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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