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56岁,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雷某,女,1952年生,王某甲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1947年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劭小惠,河南明辨(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王某甲因宅基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08)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原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雷某,被上诉人王某乙及委托代理人劭小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甲在二审时提交了新证据,证明双方正在进行行政诉讼,致使本案争议的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08)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永义
代理审判员王某华
代理审判员刘凯
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张子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