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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甲、聂某乙与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聂某甲,男,70岁,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聂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杰,鹿邑县仙源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鹤连,河南梓Ef(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聂某甲、聂某乙诉被上诉人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聂某乙当庭提交(2009)鹿行初字第X号、(2009)鹿行初字第X号行政事业收费票据二张,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理由是鹿邑县人民法院对该宗争议土地的权属纠纷已经立案受理,上诉人对此已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先行后民的原则审理本案。经查,本案的审理须以另案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的行政诉讼尚未审结。上诉人聂某甲、聂某乙申请中止诉讼,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何江华

审判员刘登印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史红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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