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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宝兰、王某锋、王某某诉郑州市急救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郑州二七支公司、程龙道路交通事故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0年10月24日对原告常宝兰、王某锋、王某某诉被告郑州市急救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郑州二七支公司、程龙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1页第10行为:“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存在笔误,现应补正为:“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审判员王某乐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丰永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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