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陶某某与何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刚,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军,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被上诉人何某某之妻。

上诉人陶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何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富县人民法院(2009)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富县人民法院(2009)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程晓元

审判员周俊杰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冯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