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刚,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军,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被上诉人何某某之妻。
上诉人陶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何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富县人民法院(2009)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富县人民法院(2009)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程晓元
审判员周俊杰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