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略),系白某某之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略),系池某丙之子。
上诉人白某某、上诉人池某丙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白某某、上诉人池某丙分别向本院预交的上诉费400元、490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师斌
审判员孔凡强
审判员王抗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韩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