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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中民二终字第307号白某某及池某丙上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略),系白某某之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略),系池某丙之子。

上诉人白某某、上诉人池某丙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白某某、上诉人池某丙分别向本院预交的上诉费400元、490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师斌

审判员孔凡强

审判员王抗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韩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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